门超超、陕西联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宝亿利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们向原告支付货款764730.40元,违约金22万元及利息88496元(以76473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3年8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3月17日,要求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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