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宁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向原告支付剩余赔偿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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