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友峰: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4390号原告洪涛与被告罗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聚才七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二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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