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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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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0683强清2号

申请人: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张燮平,清算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报告,称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及管理人员等未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清算工作无法进行,请求终结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经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竹、木雕工艺品、红木制品、石雕;民间收购古玩;销售:文化用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2.2222%,股东张铁军持股27.7778%,住所地为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578弄8号。2025年10月31日,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但其至今未自行进行清算。故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政快递寄送等方式与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联系,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告知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但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未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应当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此,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嵊州市丰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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