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婷:
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正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何正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460.62元、利息1024.89元,共计13485.51元,并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付原告自2024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正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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