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国、施雪琴、云南品昭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腾冲达鹏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吴昌国、施雪琴为(2026)云0581执760号、7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云0581执异15号、16号民事裁定书(15号裁定内容为:一、追加被申请人吴昌国、施雪琴为(2025)云0581执760号被执行人;二、由被申请人吴昌国在未足额出资的88万元内对云南品昭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由被申请人施雪琴在未足额出资的10万元内对云南品昭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腾冲达鹏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请求。16号裁定内容为:一、追加被申请人吴昌国、施雪琴为(2025)云0581执761号被执行人;二、由被申请人吴昌国在未足额出资的88万元内对云南品昭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由被申请人施雪琴在未足额出资的10万元内对云南品昭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腾冲达鹏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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