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飞:
关于申请人邱彦辉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802民初7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邱彦辉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802执恢3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24)冀0802民初7710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执行,同时对查封刘云飞名下在承德县腾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44.25%的股权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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