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吴治钢,男,汉族,生前户籍地为荆州市沙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9****3817,于2025年10月21日去世,无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8日做出(2026)鄂1002民特1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荆州市沙市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本单位”)为吴治钢的遗产管理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遗产管理工作组组成人员:
为规范、高效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清理、保管、债权债务处理、遗产分配等相关事宜,切实保障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单位成立遗产管理工作组,负责推进被继承人吴治钢遗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次遗产管理工作组由本单位指派3名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1.李胜超,沙市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杨雨鑫,沙市区民政局办公室干部;
3.姚远,沙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干部。
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相关各方向遗产管理工作组申报(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一)与被继承人吴治钢遗产相关的权利方:
1.持有被继承人遗嘱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向本单位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单位提供遗嘱等资料。
2.持有与被继承人有关的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文书等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向本单位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单位提供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文书等。
3.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等,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向本单位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4.其他享有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向本单位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5.如有吴治钢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人对沙市区民政局担任吴治钢的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内按公告要求向本单位提出异议,异议材料包括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
(二)与被继承人吴治钢遗产相关的义务方:
1.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主动向本单位申报所欠被继承人的债务,并提供相关证据。符合履行条件的应主动向本单位进行履行。
2.被继承人遗产的任何义务人,均应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的要求主动向本单位进行申报,符合履行条件的应主动向本单位进行履行。
3.任何遗产的保管人、占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均应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单位进行申报,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遗产转卖、出售等处分行为。
(2)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或从权利。
(3)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状及减损价值的行为。
(4)其他造成遗产价值贬损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
1.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权利方,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未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单位进行申报(声明)的,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单位将对核查后的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处理。对未按时申报相关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将不再予以考虑。
2.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义务方,未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单位进行申报(声明)的,逾期本单位将依法向其主张权利。
四、利害关系人联系事宜:
凡上述与被继承人吴治钢遗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请及时与本单位联系,沟通相关事宜、提交相关材料。
材料提交方式:可现场提交、邮寄提交,提交材料时请注明“被继承人吴治钢遗产利害关系人相关材料”,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89号沙市区民政局。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