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舒梵家具定制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桦诉被告都匀市舒梵家具定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6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都匀市舒梵家具定制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衣柜销售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衣柜销售合同》的安装工作;二、被告都匀市舒梵家具定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白桦支付违约金51864元;三、驳回原告白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6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白桦负担案件受理费5188元,由被告都匀市舒梵家具定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98元及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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