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开元与被告刘新志、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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