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和:
本院受理原告盱眙鑫盛隆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830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连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盱眙鑫盛隆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材料款1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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