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敬伟: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1673号原告张振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95倍LPR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聚才七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二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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