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洁康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9370号原告海纳尚品(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王建美、山东洁康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王健懿、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包装装潢与原告海肌兰内衣清洗液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及原告产品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等),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四删除涉案侵权链接。
5、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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