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福银工贸有限公司、木沙、田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强与被告宁夏福银工贸有限公司、木沙、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车辆买卖合同》,并共同配合原告办理车牌号为宁AM3500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其代偿的车辆抵押贷款109000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5年7月8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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