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莱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贵州黔优特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黔2701民初1183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贵州莱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黔优特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初期运作资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122元,由被告贵州莱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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