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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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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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1523执恢1001号

安徽腾峰新能源有限公司、马丽、安徽腾峰车业销售有限公司、曹明军:

本院在执行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腾峰新能源有限公司、马丽、安徽腾峰车业销售有限公司、曹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安徽腾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工业园区龙潭北侧【舒国用(2010)第101798号】土地、安徽腾峰新能源有限公司1幢1层101号、1幢2层201号、2幢1层、3幢1至3层【房地权皖舒字第00056124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56125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60917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609033号】。曹明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阳光汇景花园3#115商铺【合产110010439】、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凤巢园【合产021561】。马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4幢410、A4幢411、A4幢412【合庐130070760】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当事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意向书。

如对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启动评估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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