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72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6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蚌埠市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8元,减半后收取4794元,由原告蚌埠市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上海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66元。保全费3414元,由原告蚌埠市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上海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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