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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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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宁0104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9月28日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于2026年3月16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666.66元、物业费2270.67元、采暖费117.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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