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4926号
徐青红:
本院受理原告武志强与被告徐青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