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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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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1325民初10215号

赵立成:

本院受理原告费县探沂沂蒙液化气罐装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25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费县探沂沂蒙液化气罐装销售中心货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费县探沂沂蒙液化气罐装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被告赵立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于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22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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