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鲁1325民初1207号
郭宇暄:
本院受理原告赵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25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郭宇暄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有柱借款本金16578.48元及利息(以16578.48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8元,由被告郭宇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于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6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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