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勇: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2993号徐以燕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四川省中江县永安镇隆金村3组205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6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凯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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