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育廷: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1937号吴发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吴发富与被告彭育廷离婚;2、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吴发富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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