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一凡: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5451号原告张军与被告刘秀英、临沂市兰山区悦鑫物流部、郭一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物损失749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6年5月7日为380.74元,合计75280.74元(利息以749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6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聚才七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二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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