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奎(6124011981****1472):
本院受理韩玉琢诉毛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毛奎向原告韩玉琢支付货款68000元及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2444元)。二、判令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6年8月11日15时在本院恒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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