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治滑(6124011989****1272):
本院受理刘秋龙诉陈治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陈治滑向原告刘秋龙支付代偿款人民币750000元。二、判令被告陈治滑支付原告刘秋龙资金占用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利息,暂计至2026年3月6日的利息为15093.75元。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治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6年8月11日11时在本院恒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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