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山(6124011990****7410):
本院受理韩文涛诉余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余金山向原告韩文涛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二、判令被告余金山支付原告韩文涛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46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判令本案律师费268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6年8月11日10时在本院恒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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