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甘斋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24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临沂市兰山区冠优智能家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宣传页面上停止使用“小米”“米家”字样;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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