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春景、孙鸿祥、济南景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02民初22986号民事判决书:一、亓春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理赔款8894.25元及违约金(以8894.25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亓春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未付保费360.25元;三、亓春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四、孙鸿祥对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济南景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保全申请费150元,公告费20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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