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鲁1302民初12909号
高庆东: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2909号原告曹守磊与被告高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6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416元),以上暂共计3701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聚才七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二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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