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琼、朱经焰:
本院受理原告舒城县美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正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舒城县美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经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23民初5886号、(2026)皖1523民初58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的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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