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黔2701民初2432号
赵洺:
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4,042.97元,利息4,337.42元,违约金997.89元;二、驳回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洺负担案件受理费734元及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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