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382民初2952号
李静日、翁远杰、李小燕、周年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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