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梅: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2944号冯先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冯婷婷、冯萍萍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从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冯婷婷、冯萍萍二人生活费各1000元,至二人年满18岁止(备注: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6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凯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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