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4846号
孙三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海与被告孙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2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3274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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