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1523执恢1012号
汪莹、刘荣华:
本院在执行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与汪莹、刘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24)皖152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刘荣华所有的位于政务区习友路与怀宁路交口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办1412室【房预合产字第8310067938号】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如对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启动评估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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