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王小双、韦佳微:
本院受理李琳与你们、王振浩、刘洪英、杨兴睿、杨勇、曹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仓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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