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3930号
曹兆林:
本院受理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兆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26416.2元(其中本金22866.91元,利息3549.2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020.9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债权转让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3.34元(违约金按本金的5%计算);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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