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海英: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2996号原告莫春代诉你、莫元林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莫海英、莫元林自2026年4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0元,于每月5日前付清,直至原告去世;2、原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合理开支,凭正规票据由两被告平均分担;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不履行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凯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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