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鲁1302民初12539号
王之轻: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2539号原告刘洋与被告王之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800元及利息33.65元,共计2833.65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暂至起诉之日,按照约定月利率计算,利息金额:2800*0.05%*12÷365*731=33.65元;以2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约定月利率计算);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聚才七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二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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