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183民初1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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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孙立春与被告高卫星、第三人南京艾马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2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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