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锡标:
本院受理原告余四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1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1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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