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奢石荟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