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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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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天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02民初187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济南天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74853.33元及利息(以74853.33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济南天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补充开具1532457.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驳回原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济南天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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