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涛、杨花珍:
本院受理原告丁会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9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何涛、杨花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丁会勇货款21,180元,并承担以21,1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从2025年4月2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30元,由被告何涛、杨花珍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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