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3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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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宏妤果蔬批发行(个体工商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同时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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