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广军:
本院受理的(2025)鲁1302民初33382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二、驳回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杜广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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