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林、潘登桃:
本院受理(2026)黔2701民初1471号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参诉须知、公开承诺书、纪律监督卡、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8月1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匀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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