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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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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784破3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申请,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2026)粤07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2026)粤078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6年5月15日,本院经摇珠选定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担任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6月29日前)向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131号中信银行大厦24层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谭坚良,联系电话:137022049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7月22日上午11时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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