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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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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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205民初4532号

李宜滢、刘荣凤、张佩芬、潘王能、厦门彩莲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允转与被告李宜滢、刘荣凤、张佩芬、潘王能、厦门彩莲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李宜滢在70000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25)闽0205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厦门彩莲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陈允转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即30250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暂计算至2026年5月18日,实际计至付款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302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自2026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向原告陈允转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刘荣凤在10000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25)闽0205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厦门彩莲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陈允转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即30250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同诉讼请求一)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诉讼请求一)向原告陈允转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张佩芬在10000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25)闽0205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厦门彩莲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陈允转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即30250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同诉讼请求一)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诉讼请求一)向原告陈允转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潘王能在10000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25)闽0205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厦门彩莲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陈允转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即30250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同诉讼请求一)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诉讼请求一)向原告陈允转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李宜滢、刘荣凤、张佩芬、潘王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与30日内,厦门彩莲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2月8日9时在本院涉台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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